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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战手册(一)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战手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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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直以来都是资本市场的主角。无论是即将进入该领域的懵懂小白,还是已经进入仍在不断充电的进阶菜鸟,亦或是有很多实战经验的资深大咖......对于所有想要学习前进的小伙伴来说,下述内容绝对是一份不可多得的实战操作手册。

 

 

1、巧避借壳上市

 

 

目前,构成借壳上市有两个前置条件:其一、控制权变更;其二、置入资产超过上市公司前一年资产规模的 100%。只要成功规避其中一个条件,就无需构成借壳上市审核。而这两个条件也成为众多上市公司「各显神通」巧避借壳的突破口。结合市场上的情况,企业一般是在控制权上下功夫,因为置入资产规模相对比较难控制,不过资产也可以分期打包置入以规避借壳硬指标,比如对一家公司的股权先收购一部分,只要令其注入资产保持在上市公司资产规模以下,日后可以分步继续收购。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巩固控制权上有三种可选择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以真金白银,通过各种配套融资把稀释的股权再买回来,这种方法成本较高,但是在资本市场的运用却十分广泛。第二种方法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与家属、朋友、其他资本方形成「一致行为人」关系,保证其控股地位,保证不触及借壳上市条款。第三种方法是收购方股东「自废武功」,利用各种方式使其持股分散、股权降低、防止一股独大影响并购后控股权变更。

 

在资产方面缩减以规避借壳的方式则更为简单、轻巧。如分拆资产以降低股权比例。在业内的广泛操作手法为:先收购较低比例的标的公司股权,只求先控股并表,剩余股份日后再说。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注意事项

 

 

(1)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

 

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 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构成惜壳上市的,不超过 30%。

 

(2)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方法、锁定期、聘请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具有保荐人资格的独互财务顾问可以兼任保荐机构。

 

 

3、资产并购 or 股权并购

 

 

并购方的需求是并购方选择并购方式的决定性因素。如果并购方感兴趣的是目标公司的无形资产、供应渠道、销售渠道等资源本身,那么他一般会选择采取资产并购。如果吸引并购方的非其某些资产本身,股权并购可能会优于资产并购。

 

(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投资人选择采用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的另一个重要考虑是税收负担。由于股权并购通常只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而资产并购除这两种税外,往往还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多项其他税费,因此多数情况下股权并购的税负要小于资产并购,但也不尽然。在优化企业并购重组税务环境的改革背景下,资产并购可能会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在满足一定件下均可能被减免,因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且实务中的并购交易极为复杂,并购方式的选择需考虑的因素众多,因此我们建议交易双方选择专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选择最优的交易方案。

 

 

4、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要点

 

 

 

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 5% 或达到 5% 后,无论持股比例增加或者减少 5% 时,均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以及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其增持、减持行为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情形,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十二条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即互为一致行动人,该种一致行动关系不以相关持股主体是否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为前提。

 

(2)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因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称合并计算,是指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总数。

 

(3)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以及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5、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0%,继续增持股份的,即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由于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可以准确的控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当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正好等于 30% 之后不在增持的,并不触发要约收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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